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2007-11-05)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通知,于11月5日零时调整订座系统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50元调整为6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80元调整为100元.自2007年11月5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 |